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XX〕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于20XX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30日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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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次赌博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20XX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XX年4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本案于20XX年8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20XX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X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经审理查明,20XX年4月底至案发期间,被告人黄某伙同同案证人赵某、钱某(均已判刑)在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利用获取的亚星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聚众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并从中牟利,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2万余元。其中,黄某负责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及备用金,并安排戴某担任操盘手,操作电脑为赌客下注、赔付等。
20XX年5月6日22时30分许,公安机关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同案证人孙某、李某、周某及多名赌客。同年8月7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XX年1月8日,黄某被公安机关再次抓获。其到案后在侦查阶段拒不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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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钱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赌博网站截图,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清点记录及指认赌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账号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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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1月8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赌博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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