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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武善果诉你单位,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一案,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沂劳人仲案字[2021]第85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沂水县沂城街道富春江路2号,原物价局院3楼,电话:)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对沂劳人仲案字[2021]第85号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沂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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