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正月理发成被告,看法院如何判?

有个民间说法叫“正月理发死舅舅”,煞有介事地传遍大江南北,搞得很多人正月里不敢进理发店。就在今年过年期间,某央媒法治节目播出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外甥正月初二理了发,当晚舅舅遭遇车祸去世,舅妈一纸诉状控告外甥“故意杀人”,要求赔偿100万元人民币,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在大年初二的清晨,刘某的舅舅因为看不惯刘某邋遢不整的发型,与他发生了激烈争吵,刘某当时气不过就马上出门去理发。理完发之后刘某找朋友们聚会,直到第二天才得知,自己的舅舅昨晚因为酒后骑车发生车祸意外去世,外甥急急忙忙地赶去吊唁,却被舅妈告上法院,原因是舅妈发现刘某竟然去理了发,认为外甥明知“正月理发死舅舅”的习俗,仍然执意在正月理发,应该对舅舅的死亡承担责任,扬言要去公安局告他“故意杀人”。显然公安局没有受理这份毫无证据的控告,毕竟根据调查,刘某的舅舅是因为自己骑电动车到朋友家喝酒,回来路上酒驾才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导致最终的死亡结果。但舅妈不这么认为,坚持要把刘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索要一百万元赔偿金。

那么先让我们看看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一般来说,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本案中,刘某去理发是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民事违法行为,也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本身也并未造成任何财产或人身损害,与舅舅酒驾骑车死亡并没有因果关系,主观上也没有任何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因此,当地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某舅舅的车祸原因是其酒驾,根本和刘某理发无关,遂驳回舅妈的诉讼请求。

☆鼎铎视角

“正月理发死舅舅”的说法实际上源于清朝时,汉人为了思念明朝而在正月不理发的习俗,是“思旧”的谐音。谁知在漫长的岁月中竟然以讹传讹,演变成了“死舅”的顾忌。我们对于民间习俗应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应该弘扬符合社会发展进步的习俗,不能把俗语上升到道德层面绑架他人,更不能仅仅因为道德层面的怀疑而让他人承担法律责任。要相信科学,破除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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