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能定位上,公安系统的政委和部队政委基本一致。但在角色作用上,公安系统的政委与部队政委有一定差别。公安实行的是行政负责制,名义上局长(队长)与政委形成“双主官”管理格局,实际上局长(队长)作为单位的党委书记,主持全局工作,是真正的总负责人;政委兼任党委副书记,主要是协助局长(队长)抓队伍建设,在政治待遇、级别待遇等方面都要比局长(队长)差一截。而部队政委是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党委常委会,对部队重大决策有绝对的话语权,无论正职地位和岗位职权不遑多让部队长,是真正意义上的首长。
二、为什么公安系统只有部分单位设政委?如前所述,目前公安系统只有四个层级的单位设政委一职,即公安部各业务局、公安厅各业务总队、市公安局下属业务支队、县区公安局。绝大部分政委集中在县区一级公安系统。
为什么只有县区公安局等设置政委?
主要原因有四个:
一是组织架构需要。部队只有在团级以上单位设政委,比照地方相当于处级单位,派出所、大队都是基层科级单位,只有到县区公安局以上才够得上处级(尽管三定不是),从组织架构管理方面考虑,在县区公安局以上机构设置政委是合理需要。
二是工作管理需要。公安机关设置政委的目的是保证公安机关和警察在党的绝对领导下,保持革命本色。尤其是在基层公安系统,队伍的纯洁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这就需要有专职人员去从事该项工作,从思想认识、政治责任、大局观念、党性思维等方面进行梳理,抓基层打基础,保障队伍建设服务群众。这是基层公安单位设置政委的必要性。而像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等机关主要以宏观管理为主,督促、指导基层公安队伍完成工作的落实,队伍相对稳定,政委设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如基层公安队伍,这是后者设置政委的主要原因。实践证明,这一制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效保障了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是相互监督需要。尽管公安系统的政委不如部队政委那么强势,有影响力,但毕竟是系统主官,在做好思想政治建设的同时,也可以对行政主官起到一定的监督制约作用。像县区公安局、市局下属业务支队这样的基层单位,直面群众,执法权限大,尤其需要相互监督,政委与局长(队长)搭档不仅可以在日常工作中同时担当负责,也可以相互提醒、互为监督、彼此影响,对工作是有促进作用的。
事实上,公安系统向来注重思想政治工作,不仅在县区公安局、市局业务支队、省厅业务总队和公安部业务局设置政委,也在基层派出所、大队设置了教导员,在市局和省厅设置政治机关(政治部主任),这些岗位虽然不是政委,实际上分担了政委的职责,在公安队伍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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