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支付方式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与原《合同法》第325条相比,将第3款“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修改为“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当事人采用提成支付方式的,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有利于保护提成支付方式中接受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是否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律不作强制要求。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支付方法的规定。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多样,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可以采用的支付方式是:
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与实物形态商品交易的支付方式类似,在签订合同时,将所有合同价款一次算清,一次付清,付款时间通常是在技术转让方的技术资料交付完毕,经受让方核对验收后进行。
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叫定额支付,是把技术合同的价款总额按照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分期分批地支付给转让方。支付的原则是使合同价款与转让方完成的工作量挂钩,基本上形成“按劳付酬”的合同对价关系,每次付款的金额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而定。
3.提成支付:是指将技术实施以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一定的比例
和期限支付给转让方,作为对转让方出让技术的经济补偿,全部提成费仅在受让方(合同工厂)的产品正式销售之后才向转让方支付,在此之前,受让方不需向对方进行任何支付。
4.“入门费+提成”的支付方式:是把合同价款分为固定价款和提成价款两部分。固定价款部分的支付方法与一次总算的支付方法相同,即在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一次或者分期付清。这部分固定价款叫作“入门费”或初付费,再加上约定的提成。
约定提成方式支付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2.为克服信息不对称可能给合同当事人利益带来的影响,当技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提成支付方式(包括附加入门费的提成支付)时,转让方、开发方或提供服务、咨询的一方有权查核受让方的账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四案例
原告河南辅仁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子江药业集团南京海陵药业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1年11月29日,原告辅仁开发公司与被告南京海陵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一份,协议载明双方就甲磺酸多拉司琼原料及片剂的临床批件的生产技术转让和技术转让报酬的支付达成协议,协议内容第4条规定了一次总算、分期支付的经费支付方式。2012年3月31日,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南京海陵公司将每期应付合同款的75%支付给辅仁开发公司,25%支付给辅仁集团公司。之后,南京海陵公司给辅仁开发公司和辅仁集团公司分期支付共计147万元,尚余189万元技术转让款未支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南京海陵公司拖欠的辅仁开发公司技术转让费189万元依法应当支付。因此,对辅仁开发公司要求南京海陵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五解析
民法典第846条规定了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支付方式。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本案中,辅仁开发公司与南京海陵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是采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技术转让费,南京海陵公司应当依约履行每一期的技术转让费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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